2017年08月06日16:47 來源:河南日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的要求,完善從嚴管理干部制度體系,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試行)》等黨內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班子成員。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規(guī)范對有關領導干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領導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違紀違法免職等。
第四條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guī)、積極穩(wěn)妥,突出講政治、敢擔當、重操守,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干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自覺踐行“三嚴三實”和忠誠干凈擔當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huán)境,為決勝全面小康、讓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第二章到齡免職(退休)
第五條嚴格執(zhí)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及時辦理免職或者退休手續(xù)。確因工作需要延遲免職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干部工作年限、年齡達到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經本人自愿提出申請,任免機關研究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任期屆滿離任
第七條嚴格執(zhí)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shù)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達到任期年限、屆數(shù)和最高任職年限但尚未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根據(jù)干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適當安排。
第八條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xù)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xiàn)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xù)留任。干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問責追究
第九條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除《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xù)出現(xiàn)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不認真落實新發(fā)展理念,違背發(fā)展規(guī)律,熱衷于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群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落實上級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重大改革態(tài)度消極、措施不力,甚至阻擾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四)法治觀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決策,不依法辦事,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五)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出現(xiàn)黨內政治生活不嚴格、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問題突出且整頓不力等情況,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實施的重大國家戰(zhàn)略、部署的中心工作中推進不力,完不成任務或者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九)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其他相關文件規(guī)定需要問責的或者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條對問責干部進行組織調整的方式包括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問責程序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問責影響期滿后的職務安排,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調整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干部
第十一條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函詢、誡勉沒有改正,或者情節(jié)較為嚴重,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方面不忠誠不守規(guī)矩
1.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不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妄議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言論,參加封建迷信活動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參加宗教活動的;
3.貫徹執(zhí)行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搞變通、打折扣、做選擇,考慮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多,考慮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自行其是的;
4.組織觀念淡薄,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執(zhí)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不服從組織安排,向組織討價還價的;
5.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聽之任之,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6.熱衷營造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權權交易,形成上下級人身依附關系,破壞政治生態(tài)的。
(二)廉潔方面不嚴格不干凈
1.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見,不自覺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的;
2.違反有關規(guī)定經商辦企業(yè)、在企業(yè)等經濟實體兼職的,或者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勝任不擔當
1.不思進取、貪圖安逸,缺乏奮發(fā)有為的精神狀態(tài),工作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2.工作責任心不強,落實監(jiān)督管理責任不到位,對工作領域中出現(xiàn)的違紀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對存在問題不重視、不解決的;
3.不愿觸及矛盾,不敢動真碰硬,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缺乏責任擔當?shù)模?/p>
4.能力素質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tài),或者出現(xiàn)較大失誤的;
5.人崗不匹配,不能勝任現(xiàn)職的。(四)作風方面不扎實群眾不滿意
1.不認真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宗旨意識淡薄,違背群眾路線,在征地拆遷、涉農利益、食品藥品安全、教育衛(wèi)生、涉法涉訴等領域存在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2.對群眾實際困難或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及時辦理解決,工作態(tài)度惡劣,方法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較大損失、不良影響或者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4.工作擺花架子,作風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甚至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誠信,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測評中,優(yōu)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認定不勝任現(xiàn)職的,或者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一報告兩評議”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
2.在督導督查、巡視巡察、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審計、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工作中干部群眾反映問題較多,或者新聞媒體曝光負面信息,經了解屬實的;
3.干部任職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勝任的,或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xiàn)重大失誤或者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xù)試用的;
4.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按照中央有關規(guī)定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
5.其他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情形,需要作出組織調整的。
第十二條調整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干部,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時可由黨委(黨組)直接作出調整決定。
(一)考察核實。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實地走訪、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注重聽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分管領導以及協(xié)管部門的意見,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考察核實結果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進行談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zhí)行。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三條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干部,應當根據(jù)其一貫表現(xiàn)和工作需要,區(qū)分不同情形,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xiàn)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六章調整不能正常履職干部和違紀違法免職
第十四條干部因健康原因離崗超過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無法完成本職工作超過一年,或者雖未達到一年但對單位工作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對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安排到適當崗位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對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領導職務。干部恢復健康后,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五條干部自愿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黨委(黨組)根據(jù)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干部辭退按照《公務員辭退規(guī)定(試行)》辦理。
第十六條干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七章責任和紀律
第十七條各級黨委(黨組)要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建立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推進工作的整體合力。
第十八條紀檢監(jiān)察機關、政法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審計和信訪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提供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有關信息。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應當向上級黨委(黨組)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特別是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干部的情況。對于存在隱瞞包庇、推卸責任等現(xiàn)象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guī)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干部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聯(lián)系干部工作基礎、外部環(huán)境、復雜矛盾、崗位特點等因素客觀評價干部,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三個區(qū)分開來”的要求,切實保護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改革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二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完善經常性措施和預防性機制,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情況,為提出干部調整意見提供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對調整下來的干部要給予熱情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對因問責或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受到免職處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適工作,能力不足的強化學習培訓;受到降職處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強化日常管理,加強思想引導,激勵干部奮發(fā)有為;對因健康原因被免職的干部,結合個人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落實不力的,根據(jù)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地各部門可根據(jù)本實施細則,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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